你的上诉为何被维持了?
许多被告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后会选择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代理上诉案件也是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重要板块,但统计数据却表明上诉案件被维持可能性很大,为此我们有必要讨论上诉被维持的原因及如何进行二审的有效辩护。
上诉引发二审,因此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这里还需要延伸解释两个概念:两审终审制和上诉不加刑。
(一)两审终审制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公诉机关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同样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抗诉,无论上诉或抗诉都必然引发二审,二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若仍然不服,则只能走漫长而艰难的申诉程序。
(二)上诉不加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然而并非所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都不会加重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两审终审制的制度设计体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案件的监督,它要求二审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并纠正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的不当判决,而上诉不加刑原则则是法律斌着鼓励被告人上诉而不用有任何顾虑,因此绝大多数被告人也寄希望于二审能够改判,但现实却是大多数上诉的被告人都很难获得满意的结果。
二、二审改判难的现状及原因
我们以网上可查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利用alpha系统对湖北省2018年度二审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可视化据分析(见下图)
根据湖北省2018年度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湖北省2018年度审结二审案件4732件,其中维持原判和被告人撤回上诉的共计3684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共计665起 其他(公布了案号但不宜公开或自诉调解结案等情形)案件383起,根据该数据,有至少77.8% 的案件上诉之后没有获得改判,一审判决生效。结合办案经验及与资深律师、法官讨论,我们发现有以下原因导致难改判:
(一)二审法院承担的责任较一审法院更重,决策更谨慎、保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不会轻易改判。
人民法院的判决本身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的特征,为了维护这种权威性则势必要求判决应当是稳定的、可预测的,尤其是关乎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刑事判决。而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最终决断,当案件进入二审,整个刑事案件的决策风险就全部转嫁到了二审法院,在已经有了一审判决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既面临着错案追责的职业风险,也面临放纵打击犯罪的道德风险,因此二审法院及承办人承担责任相对更重,决策时也就必然更谨慎、保守。在经历了漫长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程序之后,二审法院完全有理由相信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因此在没有充分理由的前提下往往不会轻易地去改判一审判决。
(二)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的工作联系使得上级法院不会轻易改判。
改判本是上级法院行使业务监督权的正常司法行为,但在错案追究制度下,改判会给下级法院的法官带来职业上影响,遭到改判的原审法官可能会产生对立和不满情绪。如果这些法官将此种对立情绪带入以后的工作当中,还会给上级法官带来诸多的不便。一旦 改判,上下级法院之间原本和睦的局面会被打破,相互之间的业务联系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因此,很多上级法院的法官并不乐意使用改判这一业务监督手段。在与一审法院业务监督层面的工作交往中, 二审法院常常不得不“留有情面”,尽量回避改判这样严厉的方式。总之,改判后一审法官的心理反应及后续效果是二审法官在改判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三)被告人或委托人对案件的不同认知导致无法提出有效的上诉理由。
如前所述,两审终审制和上诉不加刑原则起到了鼓励被告人上诉的作用。同时,被告人及委托人可能会考虑,相较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覆盖面广,处理案件类型丰富,案件平衡能力更大,可能会消解一审法院裁判时可能存在的地方干扰,这是被告人提起上诉,并寄希望于二审法院能够改判的重要理由。但与查阅了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的司法机关及律师不同,被告人及其家属往往考虑的是案件之外的因素,却并不能看到案件本身,因此可能对案件的性质会有不同的认识,无法找出案件的核心要点,不能提出有效的上诉理由,其结果很可能是提出上诉,但因提出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而不被法院采纳。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诸如有些确实罚当其罪的被告人可能抱有侥幸心理,寄希望于二审能够改判;家属基于亲情单纯地认为自己的亲人是被冤枉的而希望二审改判;以及部分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及家属做出了不恰当的承诺,让他们轻信上诉可以改判,这些都是可能导致最终二审结果并不理想的原因。
三、律师如何实现二审的有效辩护
前面提到的种种原因导致现实中二审改判律不高,被告人拿到的结果往往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了不让二审成为走过场式的活动,律师的辩护必须有效。
(一)跳出一审的窠臼,对案件辩护思路进行重新设计。
对二审的辩护设计一定要跳出一审的窠臼,重复干着同一件事却期待有不同的结果对于二审辩护来说是不合时宜的。如果说一审辩护针对的重点是一审公诉机关提交的《起诉书》《举证提纲》,那么二审辩护的第一要务就是研读一审判决及庭审笔录,针对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证据的采信、事实认定、法律论证以及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细致研判,对案件的辩护思路进行重新设计,这是二审有效辩护的第一步。
(二)全面审查案件,寻找新的事实和理由。
如前所述,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程序,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所有证据已经固定,此时二审法院不会轻易地否定一审判决。辩护律师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挖掘新的事实和理由,这也是最能为二审法院接受的改判理由。
被告人张某单位行贿四百余万被判两年实刑,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二审改判几乎不可能。二审辩护人在与张某家属接触的过程中得知张某曾经向自己的亲友甲(某派出所协警)提供过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辩护人这才发现原来一审遗漏了张某可能构成立功的重要事实。随即便赶往当地派出所调查取证,当地派出所证实甲确实曾经向所里报告过犯罪线索,并且根据甲提供的线索派出所协同分局一同查获了一个电信诈骗的团伙。辩护人为此一共向派出所调取了11份书证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专门为这一可能构成立功的事实重新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最终辩护人的证据及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张某如愿改判缓刑。
(三)设计让司法机关更能接受的辩护策略。
从工作联系的角度,二审法院不愿意轻易改判,因此辩护律师在设计辩护思路的时候也应当考虑这一现实问题,例如建议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同样,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可以考虑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策略。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同样存在着工作联系,一旦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检察院和具体承办检察官来说都是无法接受的,这必然会引起检察院抗诉,而抗诉又将引发二审,各方诉讼参与人又将陷入无休止的诉讼对抗活动中,不仅不经济,而且伤和气。而假如辩护律师能够说服检察院撤回起诉,不仅可以案结事了,也不至于将控辩双方的关系搞得剑拔弩张。
某单位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一审某单位被判有罪,二审阶段辩护人对本案的关键定罪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其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发回重审。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阶段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但同时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且向两级检察机关都做了汇报,最终本案改判某单位无罪,检察机关虽然提请抗诉,但后来又被上级检察机关撤回,这充分说明了辩护人的辩护策略获得了法院及检察机关的认可。
(四)正确引导当事人及家属。
很多上诉案件之所以未被改判不是因为案件本身,而是来源于被告人及家属缺乏对案件的全面了解,从而不能发挥上诉的最大功效。这就需要律师专业、正确的引导,帮助当事人分析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的基本属性就在于它的可预测性,而刑罚的基本属性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对于无罪案件或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案件,律师进行“死磕”无可厚非,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律师则应当引导被告人正确面对,建议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为被告人积极找寻从轻、减轻的情节;相反,律师不能向被告人及其家属承诺不切实际的结果,从而让他们对案件的走向产生错误的预期,对判决结果怨天尤人。
作者介绍:
秦龙,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硕士,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南民族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助理、武汉大学刑事模拟审判课程教学合伙人。
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争议解决。
文:秦龙律师
审:姚飞律师
排: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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